浙地税征[2001]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08
摘要:基层征管单位负责将征管科(处、股)整理后下发的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户籍资料与实际登记注册的纳税人户管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核对,找出差异的户数、分析差异的原因、及时总结上报有关清查工作的结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征[2001]9号             2001-3-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全面核实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情况,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进一步提高税源监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经研究,省局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情况的专项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清理的对象:在我省范围内经各级工商、民政、编委等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应依法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

  2、清理的重点: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或注销手续)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手续),已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手续)而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手续)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重点进行梳理和清查。

  二、清理检查的组织和分工

  本次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情况的专项清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股)牵头组织,各基层征管单位(征管分局、中心税务所,下同)具体核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股)负责向同级工商、国税、民政、编委、外经贸委、公安、房管等部门收集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户籍情况的电子资料(或书面材料),按基层征管单位的管辖范围进行归集整理和分类汇总后,以软盘的形式下发给相应的基层征管单位,并负责对基层征管单位清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和有关材料的整理、汇总。

  基层征管单位负责将征管科(处、股)整理后下发的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户籍资料与实际登记注册的纳税人户管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核对,找出差异的户数、分析差异的原因、及时总结上报有关清查工作的结果。

  三、清理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不可缺少的税收征管基础性工作,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前提和首要环节。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本次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情况的专项清查工作,并要在人员、交通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和促进专项清查工作的顺利组织实施;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股)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本次专项清查工作,确保各环节工作的有序衔接和顺利开展;各基层征管单位一定要把本次专项清查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今年第二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基层领导要亲自抓,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为保证专项清查工作的质量、统一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在开展专项清查工作过程中具体可分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如下:

  1、2001年3月为组织准备阶段。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股)要将本辖区内经同级工商、国税、民政、编委、外经贸委、公安、房管等部门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户籍资料(户籍资料是各部门2000年度统计数,但工商登记户数应是2001年3月15日结束的工商执照年检统计数),以软盘的形式分配下发给相应的基层征管单位。

  2、2001年4-6月为清查实施阶段。各基层征管单位要将征管科(处、股)分配下发的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户籍资料与本单位实有的纳税人户管登记情况进行逐一核对;对于有工商、国税、民政、编委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其他户籍资料上登记的有关内容有出入的,应组织力量逐户上门清查或核对,找出差异的原因,并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程序限期整改或纠正。

  3、2001年7-8月为总结阶段。各基层征管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将本次清查工作总结(应包括专项清查工作情况、户籍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对策措施等,重点应对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户数差异成因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税务登记户管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及相应的户数清册以软盘的形式报送至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于7月31日前将本县(市、区)的清查资料和工作总结以软盘的形式汇总上报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清查资料和工作总结以软盘的形式汇总上报至省局征管处。

  在专项清查过程中,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的清查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抽查。

  (三)本次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情况专项清查工作采取清理检查与整改建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地对于在清查工作中发现的税务登记内容错漏的,应立即予以补正;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涉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户,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各类集贸市场经营摊商、农村家庭式的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行业纳税户,未办税务登记的,均应按规定建立健全税务登记手续;对于非正常户和停业、歇业户,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认定、审批手续。通过此次专项清查,各地务必要查清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量差异、查明差异的具体原因,同时建立健全税务登记动态监控和长效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分析、考核、监督,努力促使辖区内的税务登记户数与工商登记户数趋于一致。

  (四)本次专项清查工作将作为“税收征管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对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的清查情况将列入“2001年度个体税收‘五单’工程质量考评办法”进行专门考核。

  附件:《税务登记户管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统计表》(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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