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1]4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10
摘要:汇激企业和所属全部成员企业位于同一省辖市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研究决定,并报省局备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1]43号            2001-04-10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施情况,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内,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除《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外,均应按《通知》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对我省按《通知》第二条规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市级分行(支行)、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三、根据本《通知》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后,成员企业若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条件,需要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仍应以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税额,不足抵免的部分,经该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出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见附件),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另由江激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进行抵免。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送交“证明”后,对该项目尚未抵免的部分不再在本企业以后年度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免。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应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当年没有新增所得额,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应结转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进行抵免,而不得并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进行抵免。

  四、根据《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对我省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省证券公司、辽宁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在省内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汇激企业和所属全部成员企业位于同一省辖市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研究决定,并报省局备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4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