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52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3-31
摘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527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牡丹江绥芬河木材加工全产业链的建议》(第52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给予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支持境外工业园区和支持境内木材精深加工”答复如下:

  为支持农产品加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产品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管理体制,省税务局及省级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们将在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将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反馈,进而促进绥芬河木材加工全产业链的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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