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改环资[2006]460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武汉市华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2
摘要:其中,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机组、宜昌禾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余热发电机组为利用工业余热生产电力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不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武汉市华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

鄂发改环资[2006]460号              2006-6-2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和《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对各市、州初审上报的企业(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武汉市华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103个企业(项目)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附后)。其中,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机组、宜昌禾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余热发电机组为利用工业余热生产电力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不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

  被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认定的工艺和标准组织生产,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各级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各项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帮助企业解决资源综合利用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省认定委员会将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检查,推广先进经验。对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或弄虚作假骗取政策优惠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认定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款,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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