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0]19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电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8
摘要:"本年度申请弥补亏损"填报申报用本年度主表中第66行"应纳税所得额"和第56行"免税所得"弥补的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及合计数。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电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0]196号            2000-12-1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4.依据豫地税发[2002]27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2年12月18日起,本法规所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修改内容如下:《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四条第(四)项“不同类型企业填报时的逻辑关系”中“非工效挂钩企业”第(1)条修改为:“第3列的第12行=第3列的第9行-(第7行+第8行)-第11行;第4、5、6列的第12行=第10行-第11行。”《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第(一)项改为“第12列的合计数+第13列的合计数=主表的第16行或17行”;第(二)项改为“第9列=第4列+第6列-第8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根据工作实际,省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大中型企业从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应使用此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自2001年起,所有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应使用此表。

  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8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这日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四)"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五)"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六)"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七)"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账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

  (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首先按附表一的填报说明填写其所列项目内容,而后将附表一合计数移入主表第1行。

  (二)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三)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四)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征所得税的技术转让和治理"三废"收入以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征所得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收入等。

  (五)第6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息性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

  股息性所得还原计算公式为:

  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分回的利润额/(1-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

  (六)第7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企业购买国债和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应计的利息。

  (七)第8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八)第9行"其他收入":填报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企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从下属企业或单位取得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资产再次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资本公积金中转出的资产捐赠收入、处理债务的收入、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收取的销售返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等。"其他收入"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三、扣除项目

  (一)第11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二)第12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本期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第13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第14行至37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

  (四)第14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薪金。

  (五)第15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也不包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

  (六)第16行"固定资产折旧":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七)第17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八)第18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如果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附加扣除额在第65行填报。

  (九)第19行"财务费用":填报本期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不填报在该项目中。

  (十)第20行"租金支出":填报本期发生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等。

  (十一)第23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十二)第24行"环账损失":填报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对于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凡已提取的坏账准备不足以冲销、当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的,只填报实际损失大于已提坏账准备的差额。

  (十三)第25行"增提的坏账准备金":填报采用各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坏账准备。

  (十四)第26行"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填报本期发生的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的数额。

  (十五)第28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保险缴款。

  (十六)第35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十七)第37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4行至36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包括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应交的文化事业建设等。"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第39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成本费用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0行至54行填报具体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二)第43行"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填报本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大于准予在税前扣除限额的数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为主表第4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三)第54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40行至53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增加额"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等。"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四)第55行"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本年度亏损额":填报伙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并在税前弥补的本年度亏损额。

  (五)第56行"减、免税所得":填报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数额。第57行至63行填报具体的免税所得项目,填报时一定注意"收入"、"收益"和"所得"的不同内涵,按照所列具体免税所得项目要求的口径分析计算后填报。

  (六)第60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按规定还原后的数额。还原计算公式见主表第6行"投资收益"项目填报说明的有关内容。

  (七)第63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时应明细表加以说明。

  (八)纳税人发生的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率报表》及其附表没有单独列举说明的事项,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标准、比例、限额进行纳税调整,属于纳税调整增加性质的,填入主表第54行,并附明细表说明。

  五、应缴所得税

  (一)第73行"减: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额":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7栏"税务机关确认的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二)第74行"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补税额"":填报企业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应该在本年度补缴的所得税额。如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结果为需要退税的,一般不再填报。但对符合税法规定可以退税,且以前年度确实已经入库的税款,以负数填列,同时应附明细表及有关文字材料加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附表一: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会计明细科目及业务性质分析填列该表后,再将合计数移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

  二、附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也在本行填报。

  (二)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三)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四)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五)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业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六)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中介服务收入应附说明。

  附表二: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成本、投资所得、转让成本、投资转让价格和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股息、应收利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分析填报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的第6、7、27行。

  二、企业购买的国债和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应在该表中单独填列反映。

  附表三: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费用。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科目和成本计算单或汇总成本计算单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第11行。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其中,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业务、金融保险业务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二、企业发生的与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填列在本表第80行"其他"栏目中。

  附表四:

《工资新金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及其分配和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以及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情况。

  二、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三、本附表有关项目的说明及逻辑关系

  (一)本附表第3列第2行-第9行应根据"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及工资薪金费用分配汇总表等分析填报。其中:

  1.第3列第7行填报应付福利等部门人员的工资;

  2.第3列第8行填报应付工会人员的工资;

  3.第3列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包括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二)第3列第10行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除"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外,还包括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采取其他形式支付的,属于上述第二条工资薪金范围的金额。但不包括第3列第7、8行的金额。

  (三)第4列第10行。第5列第10行、第6列第10行反映企业实际提取的三项经费,企业应根据"职工福利费"和核算职工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的有关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分别填报。其中"职工福利费"项目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第3列第11行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五)第4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4%;

  第5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2%;

  第6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5%。

  四、本附表与主表的逻辑关系

  (一)第3列的第4+5行=主表的第14行;

  (二)第4列的第10行一实际分配计入第4列的第2、3、6行项目中的职工福利费合计数=主表第15行的职工福利费;

  (三)第5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0行=主表第15行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四)不同类型企业填报时的逻辑关系

  "非工效挂钩企业":

  [条款修订](1)第3、4、5、6列的第12行=第3、4、5、6列的第10行-第11行;

  【税屋提示——第四条第(四)项“不同类型企业填报时的逻辑关系”中“非工效挂钩企业”第(1)条修改为:“第3列的第12行=第3列的第9行-(第7行+第8行)-第11行;第4、5、6列的第12行=第10行-第11行。”】


  (2)第3列的第12行=主表的第40行(如果第3列的第12行为正数的,以正数填报;如果为负数的,则不填列);

  (3)第4、5、6列的第12行=主表的第41行(如果第4、5、6列的第12行都为正数时,以合计数填列;如果既有正数又有负数的,正、负数不相抵,只以正数或正数的合计数填列;如果全部是负数的,则不填列)。

  "工效挂钩企业":

  (1)按照税法规定,"工效挂钩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准予税前扣除。因此,本附表的第3列第10行与第3列第11行相等;

  (2)第3列的第12行=第3列的第9行-第3列的第11行-主表的第40行;

  (3)第4、5、6列的第12行=第4、5、6列的第10行-第4、5、6列的第11行=主表第41行(如果第4、5、6列的第12行都为正数时,以合计数填列;如果既有正数有负数的,正负数不相抵,只以正数或正数的合计数镇列;如果全部是负数的,则不填列)。

  (4)工效挂钩企业上年已提未发,并已作纳入调整而在当年补发补扣的工资金额,以及在上年已随工资计提,并已作纳税调整而在当年补扣的三项经费不填报本附表。直接以负数填入第54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栏中,但应附各项目具体数额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前扣除手续的复印件。

  附表五: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时可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会计核算情况进行适当归类。

  二、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分析填报本附表。企业应按资产分类填报合计的折旧、摊销数额。

  三、本附表的逻辑关系式为:

  [条款修订](一)第12列的合计数+第13列的合计数=主表的第19或20行;

  【税屋提示——第三条第(一)项改为“第12列的合计数+第13列的合计数=主表的第16行或17行”;第(二)项改为“第9列=第4列+第6列-第8列”。】


  (二)第9行=第4列+第6列-第8列;

  (三)有关资产的折旧、摊销合计(第9列)=第11列+第12列+第13列+第14列;

  (四)企业应根据合计的折旧、摊销额减除第15列合计允许扣除的折旧、摊销额,求得折旧支出纳税调整额,如果是纳税调整增加额,应填入主表的第47行。

  附表六:

《环账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本期坏账准备提取、冲销情况。

  二、本附表的表头项目的填报:

  (一)采取直接冲销法的企业只需填写"本期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栏,收回已核销坏账应作为其他收入在主表中反映。企业申报的坏账损失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坏账损失的差额在主表的第48行填报。

  (二)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本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三)采取备抵法的企业,表头各栏的逻辑关系为:

  "本期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企业实际环账准备的提取比例-(期初坏账的准备账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环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账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账准会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四)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境的坏账准备(主表第25行)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环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城提的坏账准备(主表第25行用负数表示)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在本附表"本期申报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的第49行。

  三、表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应填报会计数。

  附表七:

《广告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出(包括业务宣传费)。

  二、广告费的填报

  (一)广告费支出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2%。广告费支出在扣除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扣除,其余作纳税调整;

  (二)当年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以后的某个纳税年度内广告费支出不足主表第4行的2%,需要补扣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支出时,将补扣的金额以负数填入主表第54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栏中,并附说明材料。

  三、业务宣传费的填报

  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5‰。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扣除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扣除,其余作纳税调整,与广告费纳税调整额合并填入表第44行。

  四、本附表可以按不同产品归类填报。

  五、用于做广告的礼品支出必须逐笔填报支出去向。

  附表八:

《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所有公益救济性捐赠、资助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也通过本表填报)。

  二、"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三、"捐赠支出总额"填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四、凡属税收法规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及资助支出项目,如向"红十字事业"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以及向"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资助支出,也填入本附表,并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五、凡属按规定比例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其税前扣除限额=主表第64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在扣除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扣除,其余作纳税调整。

  附表九: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用本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免税所得"弥补前五年申报的亏损情况。

  二、"亏损或所得"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额,或主表第66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三、"已申请弥补亏损"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的亏损已申请弥补的数额。

  四、"本年度申请弥补亏损"填报申报用本年度主表中第66行"应纳税所得额"和第56行"免税所得"弥补的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及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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