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9]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16
摘要: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暂执行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181号      1999-08-16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但是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因受经济不景气等因素影响,目前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次缴纳的数额较大,企业平时收到一些款项,又尚未到纳税期限,而到了纳税期,许多企业又常常因资金紧缺而拖欠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影响了税款均衡入库。为了便于一些资金周转有困难的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防止拖欠国家税款的现象,将应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征收上来。我局意见,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暂执行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