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2]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有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14
摘要:对固定资产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各银行、信用联社应按新规定的标准,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转出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部分(固定资产净值),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凡需重新分类的,应按新的类别确定折旧年限,并调整相关的折旧费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有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国税发[2002]68号        2002-11-14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补充规定第一条(一)(三)、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3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银行、信用联社”)的实际情况,就有关财务处理和税前扣除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关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审批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条款废止]银行、信用联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得超过50%,已超过50%的,原则上不得再购建固定资产,但考虑银行、信用联社的历史原因及现状,对其购建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处理:凡在新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下发前(即2002年6月30日前)已超过50%的,其超过部分必须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在新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下发执行之后,银行、信用联社新购建固定资产比例未超过50%的,由银行、信用联社自行审批,如果超过50%,确因经营需要需购建固定资产的,其中属于购建房屋、建筑物,由银行、信用联社直接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购建其他固定资产,由银行、信用联社自行严格控制和掌握。凡固定资产比例超过50%,又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其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一律不得列入成本,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对固定资产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各银行、信用联社应按新规定的标准,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转出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部分(固定资产净值),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凡需重新分类的,应按新的类别确定折旧年限,并调整相关的折旧费用。

  (三)[条款废止]银行、信用联社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可记入发生期成本,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条款废止]关于银行、信用联社抵债资产的管理。

  银行、信用联社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能自用,也不得随意处理给本单位的职工和家属。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作新购入的资产处理,其中抵债资产属于房屋、建筑物的,且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超过50%,按本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银行、信用联社呆账准备金可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比例计提。但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应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银行、信用联社呆账核销办法另行规定。

  四、银行、信用联社财务及税前扣除审批事项除本办法规定直接报省局审批的外,其他审批事项直接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银行、信用联社可根据《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规则或操作规程,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银行、信用联社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本《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补充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七、本补充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原适应城市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同样适应城市信用联社。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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