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会协[2008]29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04
摘要: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组织结束检查工作后一月内,持填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和组织检查者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培训学时确认手续。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豫会协[2008]29号   2008-6-4

  税屋提示——依据豫会协[2010]23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的执业队伍,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形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和其他形式两种。

  第四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经省注协认可的各市注协组织的培训班。

  (三)经省注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培训;

  (四)经省注协认可的通过远程教育网上点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第五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与确认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四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每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或其委托专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应在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持组织者出具的结业证等相关证明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备案。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五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并办理确认手续:

  (一)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

  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组织结束检查工作后一月内,持填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和组织检查者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培训学时确认手续。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担当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的,在研讨会结束后的一月内,持填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和组织者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培训学时确认手续。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的注册会计师,于出版物出版、课题研究成果取得后的一个月内持填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和著作、科研成果,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培训学时确认手续。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公开发表专业论文的注册会计师,于专业论文发表后的一个月内持填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和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培训学时确认手续。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在境外事务所实习的注册会计师,于实习结束后一个月内持填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和派出实习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培训学时确认手续。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参加在职学位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于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持填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和提供学历教育的相关单位出具的学习证明,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培训学时确认手续。

  (七)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的注册会计师,于专业论坛、研讨会结束后一个月内持填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和举办者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培训学时确认手续。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定。由中注协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需持中注协认定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于取得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后一个月内到省注协考培部办理培训学时备案。

  由省注协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须将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培训学时等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即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注册会计师至少参加一期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是随着经济形势发展的不断变化而变化,一方面要注重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要兼顾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第五章 免于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无法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因以上情况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时,需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在回国一个月内持护照、事务所证明和申请书,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

  (二)生育休产假、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出院后一个月内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务所证明和申请书,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

  (三)确因生育或疾病于当年的12月31日仍在医院治疗的注册会计师,可由所在事务所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务所证明和申请书,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代为办理。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并至少参加一期有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免于接受继续教育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六章 参加中注协举办或其委托举办的培训班学习

  第十四条 参加中注协或其委托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举办培训班学习的注册会计师原则上应是项目经理以上人员,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于律己的个人风范,严格遵守组织方的各项规定,服从组织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参加中注协或其委托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举办培训班学习的注册会计师,在网上获取培训班通知,并在网上办理报名手续后,须报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备案。

  未在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备案的学习学时将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参加中注协或其委托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举办培训班学习的注册会计师,须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持举办方发放的结业证原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手册》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培训学时备案手续。

  第七章 事务所组织内部培训

  第十七条 事务所或者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可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一般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四)省注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事务所组织内部培训的对象为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一般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事务所组织内部培训的内容应以省注协当年培训计划中的重点内容为主。

  第二十条 事务所申办组织内部培训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培训计划,其内容包括:培训责任人、培训内容、授课老师基本情况、培训教材、培训对象、培训地点、培训学时等;

  (二)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组织内部培训须经省注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举办内部培训的监督管理。

  (一)对申办机构的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审查。

  1、申办机构是否符合组织内部培训的条件;

  2、申办机构是否制定了《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制度是否规范;

  3、申报的《培训计划》是否符合要求;

  (二)培训实施过程的检查

  事务所组织内部培训过程中是否严格实施其《培训计划》。

  (三)培训后的检查

  事务所组织内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培训档案报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审核。

  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授课讲义、课程表、培训考勤表、考核结果、培训总结。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对事务所组织内部培训考核合格的予以认可,并在《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手册》上记录盖章。对不按有关要求办理的将不予认可,并取消该机构的脱产培训资格,且在两年内不得申请组织内部培训。

  第二十四条 设在我省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参加其总所组织的内部培训学习并确认其培训学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总所内部培训的学时确认,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总所所在地注协批准其举办内部培训并认可其培训学时的文件或相关证明;

  (二)培训班的课程安排、授课师资和授课学时;

  第八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市注协可按有关规定举办60岁以上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二十六条 省注协为全省注册会计师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记录每位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状况。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本省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培训班学习应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组织者的管理。发生下列情况时,视同未完成培训任务,不予办理学时确认。

  (一)迟到、早退在一期培训班中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冒名顶替或旷课发生一次的;

  (三)培训班期间因事因病等请假,实际学习时间不超过应学习时间2/3的。

  第二十八条 在培训班期间学习态度不认真、不服从管理的、不请假离开培训班的、冒名顶替或旷课的、在确认其它形式继续教育和申请免予培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和不予办理学时确认的处理,并记入本人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注协或其委托机构举办培训班学习,不服从组织方统一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连同事务所一道通报批评和不予办理学时确认的处理,并记入本人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手册》丢失的,须持事务所证明,并交纳10元工本费后予以补办。

  第三十一条 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书,并通报至所在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省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由其他省转入的注册会计师,办理完转会手续后持转出地方协会出具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到省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新申请注册人员须参加岗前培训班学习,其具体管理要求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脱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附表1: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附表2: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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