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05
摘要: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地方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地税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审理会议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法定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本办法附列的有关文书。 

第三十九条 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共十六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自治区地税局于2016年4月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准确把握《办法》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推动依法行政,总局于2015年2月1日施行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践和制度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取得了丰富经验。由于重大税务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的法律和社会影响。因此,这类案件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经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审理,有利于监督、规范各级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施行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各流程环节都做了相应完善,为满足工作需要,我们颁发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审理机构和职责 

《办法》明确,各级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地方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地税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二)明确了审理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区内实际,归纳了6项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并对审理标准进行了明确:自治区地税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直属一、二、三稽查局查办的处罚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盟市地税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所属稽查局查办的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具体数额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报区局备案。 

(三)提请和受理 

《办法》明确了提请和受理的条件,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并提交相应案件材料。对证据材料不足的要求补正,对不属于《办法》范围的不予受理。 

(四)审理程序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书面审理,不能达成一致的适用会议审理。无论是书面审理还是会议审理,审理意见均须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签发。 

三、施行时间 

为规范各级税务机关执行管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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