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8]20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21
摘要:鉴于申请代开发票人到税务机关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取得付款方证明材料比较困难的实际,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提供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取消对申请代开发票人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的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200号        2008-04-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鉴于申请代开发票人到税务机关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取得付款方证明材料比较困难的实际,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提供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取消对申请代开发票人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的要求。其它证明材料按新地税函[2004]386号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