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6]10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05
摘要:“五类企业”是指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购票人员发生变更的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主要从事商贸业务的企业、非防伪税控抵扣凭证抵扣税款占总进项比例大的企业和销售额低经营情况困难的企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的紧急通知

豫国税函[2006]107号            2006-04-05

  近期,个别地市在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巡管过程中,发现了几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这些案件与以往的案件相比,作案手法更隐蔽,持续的时间更短,稍有不慎,就可能发展演化成重大虚开案件。为了进一步做好防范和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省局总结归纳了近期虚开案件的作案手法,并就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近期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作案手法

  (一)不法分子为规避现行的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通过购买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到工商部门变更法人和经营范围(将工业变为商业),但变更税务登记时只变更法人,不变更经营范围,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走逃。

  如郑州宏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税号:410105753898150)。该企业2005年1月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生意不好,于2005年8月份在税收管理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整体转让。受让方于2005年8月29日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项目为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由工业性质的机械加工及销售,变更为商业性质的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服装鞋帽的销售),于2005年9月7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未做变更。2005年11月初,金水局南阳路分局发现该企业失踪。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

  (二)不法分子通过购买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为规避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环节的核查,在变更工商登记后故意不变更税务登记,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走逃。

  如郑州金科源科技有限公司(税号:410105728649048)。该企业于2003年5月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5年10月20日在税收管理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项目为法定代表人,但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及一般纳税人法人资格变更手续。2005年12月29日,金水局丰乐路分局发现该企业失踪。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8份。

  采用类似作案手法的还有郑州虹美电器公司(税号:410105742545878)、郑州蒙原商贸有限公司(税号:410104750724980)。

  (三)不法分子挂靠现有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名义上是合伙经营,真实目的是伺机使用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防伪税控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

  如郑州市新北方贸易有限公司(税号:410104744084614)。该企业于2003年1月1日被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于2006年1月到管城局报税,但未进行纳税申报,税管员于2日后去企业调查没找到人。该企业法人回郑州之后发现,企业的防伪税控设备和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其合伙人全部拿走。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排查,重点打击,消除隐患。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个别地市近期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所反映的新情况,认真组织排查工作,要对照虚开案件的作案手法,借鉴豫国税发〔2005〕110号文件中的排查方法,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全面排查。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掌握2005年以来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情况,重点排查其中的商贸企业及经营范围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企业。一旦发现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要立即移交稽查部门查处。通过排查,要达到及时打击和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的犯罪势头,强化一般纳税人管理,消除隐患的目的。

  本次全面排查工作时间为:4月至5月。排查工作结束后,排查情况应于6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局。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2005年以来变更工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户数,排查户数,排查结果及移交稽查情况,稽查查处户数及查处结果。上报路径:省局FTP/流转税处/增值税/虚开排查。

  (二)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抓住“四个环节”,管好“五类企业”。

  1、抓住“四个环节”。

  “四个环节”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管理环节、税务登记和专用发票发售环节、“一窗式”票表税比对环节和稽核比对异常“四小票”核查环节。

  (1)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环节管理。通过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管理,及时消除管理中的隐患,尽量减少犯罪分子骗购专用发票的数量,确保十万元、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2)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环节管理。通过严格税务登记变更和专用发票发售手续,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购领专用发票人员的监管,防范犯罪分子通过购买一般纳税人企业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3)“一窗式”票表税比对环节管理。通过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狠抓比对异常的企业的核查处理,确保总局的“一窗式”管理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4)比对异常“四小票”核查环节管理。比对异常“四小票”核查是打击和防范恶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核查到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通过强化对比对异常“四小票”的核查,能够及时查处虚假的“四小票”,大大缩短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的持续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2、管好“五类企业”。

  “五类企业”是指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购票人员发生变更的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主要从事商贸业务的企业、非防伪税控抵扣凭证抵扣税款占总进项比例大的企业和销售额低经营情况困难的企业。

  近几年来我省发生的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虚开企业都属于以上“五类企业”。各单位要加强对这“五类企业”的日常监管,并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全面及时地掌握其经营变化情况,强化日常纳税评估和数据分析,做到对虚开案件尽早发现、快速出击、依法查处、及时移送,把对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认真贯彻岗位责任制,落实税源管理责任。

  为了使大多数守法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各单位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使纳税人了解税务登记管理及处罚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的保管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注意事项等,从而能密切配合税务机关打击犯罪分子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内部业务培训,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工作认真,能及时发现虚开案情的人员要进行物质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该发现虚开案情却未及时发现的人员要进行物质惩罚并追究责任,确保税源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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