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进[1998]5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报关单证明时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0-14
摘要:根据国税发[1996]153号通知精神,对因客观原因在海关总署署监[1996]184号文件规定的补签日期之前未能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但仍需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于手续6个月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后凭以向原出口地海关办理补签报关单手续,对1997年以来报关出口的货物,补办时间特准延长至1998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报关单证明时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进[1998]58号         1998-10-14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榕国税外[1998]367号请示悉。关于福州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时限问题,根据国税发[1996]153号通知精神,对因客观原因在海关总署署监[1996]184号文件规定的补签日期之前未能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但仍需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于手续6个月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后凭以向原出口地海关办理补签报关单手续,对1997年以来报关出口的货物,补办时间特准延长至1998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希转知有关企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