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24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25
摘要:原交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纳税人,以前年度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收到货款的,以及纳税人因购买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以前未作销售收入的销货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均应按原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交的增值税可按征收率计算。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函[1994]24号       1994-01-25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补充规定废止。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话指示精神,将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由于对经营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库存汽油和柴油补缴消费税,因此,补缴的消费税额应增加库存商品成本,同时允许计提期初进项税额。

  二、[条款废止]原交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纳税人,以前年度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收到货款的,以及纳税人因购买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以前未作销售收入的销货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均应按原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交的增值税可按征收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征收率=1993年应税产品应交税金/1993年应税产品销售收入×100%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2号电报规定,1994年1、2月份,商业企业期初存货部分可按月计算,即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经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准予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计算抵扣的方法规定如下:

  (一)为了简化计算手续,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出期初存货综合税金扣除率,作为计算动用库存允许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的依据,不再区分13%或17%的不同税率的货物。

  期初存货综合税金扣除率的公式为:期初存贷综合税金扣除率=期初进项税额合计/期初存贷各科目调整后不含税实际成本合计×100%

  (二)计算本月动用库存部分允许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其公式为:本期动用库存允许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1994年期初存贷各科目调整后不含税实际成本-期末存贷各科目调整后不含税实际成本)×期初存贷综合税金扣除率。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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