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发[1995]4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3-24
摘要:企业资产评估后,其营业帐簿中“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比评估前调增的,其增加部分应于次年年初征收印花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豫地税函发[1995]42号               1995-3-24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第二税发:

  近来,相当一部分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且资产价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部分布地询问对增值部分应如何征收印花税,房产税。根据印花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企业资产评估后,其营业帐簿中“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比评估前调增的,其增加部分应于次年年初征收印花税;

  二、固定资产中房产原值增加的,应于评估后次月起按评估后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