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41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调剂资金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28
摘要:鉴于其成员单位集中在中心的资金利息收入均纳入应税收入,内部借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同意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进行内部调剂使用资金时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调剂资金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412号        2003-08-2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福建省烟草公司《关于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调剂资金使用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从税前列支问题的函》(闽烟司财[2003]56号),申请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进行内部调剂使用资金时所发生借款费用在税前全额扣除。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福建省烟草公司行业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宗旨是为全省烟草行业工商企业服务,提供内部经济往来结算平台,行业资金统一集中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办法,实行统贷统还的对外融资政策。中心内部成员单位包括行业各烟草公司、卷烟厂、烟叶复烤有限公司以及福海有限公司。中心吸收行业内部成员单位未动用资金进行资金余缺调剂,不足部分由中心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鉴于其成员单位集中在中心的资金利息收入均纳入应税收入,内部借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同意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进行内部调剂使用资金时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