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6]17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31
摘要:抓数据采集质量。要求纳税人在采集其他抵扣凭证数据时必须实行双校制,并由企业财务负责人在纸质清单上签字、盖章后,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大厅纳税申报岗方可接收纳税人采集的信息和申报资料。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国税函[2006]170号      2006-03-31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省局补充内容第二条第(二)项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抓好数据入口关

  (一)抓培训和辅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岗位税务人员业务培训和对纳税人的业务辅导。

  (二)抓数据采集质量。要求纳税人在采集其他抵扣凭证数据时必须实行双校制,并由企业财务负责人在纸质清单上签字、盖章后,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大厅纳税申报岗方可接收纳税人采集的信息和申报资料。

  (三)抓申报环节的审核。申报岗位在受理企业申报的发票抵扣联信息时,必须逐份与企业发票原件相核对,确保采集的发票信息齐全、准确,凡采集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信息不符的,一律不予接收。

  (四)抓数据比对环节。严格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操作规程,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时,审核《增值税申报表》中运输发票份数、金额、税额是否与当前申报的电子数据信息相符,对比对不符的移交异常比对窗口处理。

  二、强化增值税抵扣的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地税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二)[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货运发票,在核查后,除业务真实、货运发票真实无误,确属手工录入错误的,经确认后予以抵扣外,其他情况一律不予抵扣。

  三、加大审核检查力度,提高审核检查工作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审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需保证税政、管理部门的人员、设备配置,明确岗位职责。省局已成立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组,各地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应分别成立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整个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规范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和岗位职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发[2005]11号)等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细化审核检查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1、对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2、为提高审核检查工作效率,确保协查工作的重点,较好地指导和规范审核检查工作,我们针对审核检查中经常出现的近20种情形进行归纳总结,制订了《核查比对异常货物运输发票处理方法》(见附件),供各地参考,并请各地认真总结审核检查工作经验、方法。

  四、进一步密切省、市、县三级国、地税协调配合。目前全省大部分市级国、地税局之间的协调较为顺畅,国地税之间建立了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相关信息。但是县级国、地税之间需加大协调力度,建立和落实各项信息交换制度,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审核检查的协调工作。

  五、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责任。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岗位责任制考核,把审核检查工作纳入金税工程工作考核和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省局将不定期对全省的审核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核查比对异常货物运输发票处理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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