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6]5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08
摘要: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其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按照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6]539号         2007-01-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精神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其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按照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自2007年度起,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时,一律按照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行业划分,并适用对应应税所得率。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两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工作,在2007年度核定工作中要加强对行业划分调整和应税所得率调整的宣传和辅导。在核定期内,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所管辖的符合核定征收范围的纳税人进行重新核定。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对于2006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逐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核定,对于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制作《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四、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的“第七条、附件1:北京市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分行业标准、附件2:国家标准行业代码、附件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通知书”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1.税务事项通知书(略)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通知书(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