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征[2000]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后纳税人补开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24
摘要: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可以向所在单位发票柜台(市稽查局直接向市局征管处)领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开具、专人结报制度,所开具的发票视同代开发票管理,开具的每张发票均须附有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后纳税人补开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征[2000]5号                               2000-03-24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维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强化对纳税人被查补税款后补开发票的管理,经研究,特就发票举报案件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后纳税人补开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后,消费者(举报人)有索取发票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为临时无证经营户的。或纳税人因违章等被停用发票的,或举报人有保密要求,不愿与被举报人发生关系的,可由查处该案件的稽查部门开具发票。

  三、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可以向所在单位发票柜台(市稽查局直接向市局征管处)领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开具、专人结报制度,所开具的发票视同代开发票管理,开具的每张发票均须附有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四、市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发票开具情况的检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