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6]4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2
摘要:在登记注册办理环节,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6]43号             2016-04-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我省“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营造宽松准入、鼓励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努力维护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深化“先照后证”工作

  (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工商登记、审批工作。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各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增加或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规定,及时提请省政府更新目录。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市、县(市、区)政府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工商登记、审批的条件或程序。

  行政审批中的具体条件、标准涉及环境保护、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审批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不能协商一致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双告知”。

  在登记注册办理环节,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确认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信息化手段将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已认领登记注册信息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三)依法公开后置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科学合理界定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和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环节。各审批部门要积极做好审批前的行政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

  (四)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意见》明确的186项监管事项,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涉及2个以上部门共同监管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由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予以明确。

  (五)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细化本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要求等内容,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加强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工商部门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监管、一般经营资格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商品的监管,提升发现问题能力,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报经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同一经营事项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线索和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部门。

  (六)依法规范共同查处机制。

  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当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执法人员配备等情况,确认有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具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形。

  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的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要求。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力量配备的情况,可以确定其他执法部门行使牵头共同予以查处的职责。

  四、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七)建立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2016年底前,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登记注册、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八)完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企业信息交换共享目录,明确企业信息的名称、范围、标准和要求,实行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逐步构建同级部门之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信息的双向告知、数据比对机制,实现证照衔接、联动监管、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要逐步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五、加强市场监管风险的监测研判和预警防范

  (九)建立市场监管风险监测评估机制。依托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归集各类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建立监测系统分工协作框架,逐步建设监测数据信息化系统,加强监测数据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智能关联分析。逐步建立市场主体监管风险动态评估机制,通过整合日常监管、抽查抽检、网络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分析掌握重点、热点、难点领域违法活动特征,及时根据市场主体监管动态信用风险等级实施针对性的监管。

  (十)建立市场监管风险定期会商预警机制。各地要建立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会商制度,定期汇总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广泛运用信息技术和智慧监管手段,准确掌握市场监管风险变动情况,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防范。强化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后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及时降低单个市场主体的监管风险。对会商研判的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市场监管风险,及时预警和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化解。

  六、建立健全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

  (十一)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将企业信息公示与企业信用监管结合起来,依据信用分类、风险等级、监管职能,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监管措施;对有轻微违法失信的企业,通过公开失信记录、督促整改等措施加强监管;对有违法违规等典型失信行为的企业,采用公开违法记录、重点抽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限制等措施加强监管;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适用重点检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十二)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建立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制定失信惩戒清单,在经营、投融资、高消费限制、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设企业登记、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等规定,积极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

  七、完善社会共治格局

  (十三)引导企业自治,强化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定期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经营法律培训、企业信息联络员信息与信用管理培训。制定企业信息与信用管理规范指引,推广企业信息与信用标准化管理,鼓励支持企业参加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活动,提高内部经营管理质量,提升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费安全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构建多元参与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引导规范作用,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提升行业自律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和建设工作,支持企业信用行业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研究、调查、评级等服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畅通沟通和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曝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

  (十五)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监督作用。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和依法规范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八、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有关工作,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清理与《意见》精神不相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工作衔接,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以及变相设定许可事项或改变审批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建立事中事后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省政府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相关监管政策和监管事项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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