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7]25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28
摘要: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在门票背面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已被加盖该专用章的门票不得重复申请开具发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253号           2007-11-28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在门票背面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已被加盖该专用章的门票不得重复申请开具发票。

  二、依据《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号)及《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8号)的规定,购票人凭门票申请开具发票免征各种税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