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1997]15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21
摘要:纳税人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应提供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新办企业除外),并据实预计填报减免税审批报告书中的缄免有关指标统计表》;纳税人年度终了申请减免税的,应提供减免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务必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申报,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7]154号           1997-7-2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豫地税发[1994]64号)和《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豫地税发[1997]56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应提供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新办企业除外),并据实预计填报减免税审批报告书中的《减免有关指标统计表》;纳税人年度终了申请减免税的,应提供减免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务必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申报,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二、凡属省局权限审批的减免税,各地务必于年度终了4月底前报省局审批。

  三、考虑我省实际情况,为了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我省原则上仍实行一年一批的管理办法。

  四、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除做好本级审批减免税登记管理工作外,还应定期汇总上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各市地汇总统计结果应于每年4月15日前报省局,原豫地税发[1994]46号文件要求上报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汇总表》同时废止。

  五、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国税发[1997]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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