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工[2021]38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5
摘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等社会信用良好;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部门包括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上报。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文件,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含绩效目标);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推荐审核报告。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吸纳就业、税收贡献、上规入统、绩效管理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体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或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支持:

  (一)近3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除延续性项目外,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

  第二十条 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各级财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本级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项目实施情况将预算指标下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组织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实现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的有效结合,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确需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批。

  (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四)项目调整审批不通过的,资金按相关程序收回。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原则上不得结转次年使用。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通过上下级结算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分级组织验收。

  (一)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省属企业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2011〕7号)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进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绩效目标完成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无故滞留专项资金、拖延拨款。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监控,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并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其开展相关工作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的,追回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佳,资金拨付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视情况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 涉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的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至202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可结合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的配套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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