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工[2021]38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5
摘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财工[2021]38号          2021-4-25


各市(州)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25日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和资金的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管理。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严防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规划和具体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其他资金,执行项目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绩效管理,报送项目执行报告、绩效评价报告以及有关材料;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也可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法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发展目标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和措施,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中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

  (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依托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持续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力度、提升市场拓展能力。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四)保障会议会展、专项工作、专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论证评审、项目公告、统计分析、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直接补助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项目实际融资利率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以项目已投入自有资金为测算依据,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40%的比例予以补助。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称号的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以项目建设总投资为测算依据,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的30%的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支持金额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培训项目以培训所在地、拟聘请授课师资情况、培训人数、天数等为测算依据,具体支持金额经评审程序后核定。

  (四)省本级支出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201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精神,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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