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8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0
摘要:本办法所称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1.经营项目参数是指能反映不同行业经营收入的主要经营要素数量(即定额形成的计量单位,如:从业人数、经营面积、包间数、椅子数、设备数、床位数、排量、吨位等)。该参数由市局根据纳税人经营项目统一确定或调整。

  2.参数标准是指按照确定的经营项目参数,通过典型调查形成的单位计税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各基层局根据典型调查结果测算后,报市局审核确定,由市局统一进行维护。

  3.地域系数是指纳税人经营地域的差别程度。该系数暂时按照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标准确定。

  4.景气指数是指纳税人经营状况、经营档次和同地域系数不同地段的差别程度。对实行计算机参数法核定的经营项目,各基层局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通过修改景气指数对计算机参数法核定定额进行调整,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确定各相关审核审批环节的景气指数调整权限;市局应当根据管理需要确定景气指数预警值。

  (三)对实行计算机参数核定法的营业税经营项目,其营业额=(参数1×参数标准1+参数2×参数标准2+…+参数n×参数标准n)×地域系数×景气指数÷n。

  第九条 对未实行计算机参数核定法的营业税经营项目,各基层局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和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定额: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额为计税依据确定定额,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当根据国税局核定的销售额或经营额确定,但考虑到国、地税局在管理方式和信息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基层局也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其个人所得税额。

  第十一条 个体地方税收核定的典型调查工作是实行计算机参数核定法的基础。典型调查是指基层局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并测算营业额,将其作为计算机参数核定法核定定额的参考依据。

  (一)开展典型调查的时间:

  市局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内的典型调查工作;各基层局应当结合本局实际管理需要,适时开展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全行业或特定行业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工作。

  (二)典型调查的户数比例:

  餐饮业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到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以上;洗浴业、歌舞厅、网吧、美容业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分别占到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8%以上;其他行业的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到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三)典型调查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行业、地段、经营规模等方面与同行业其他纳税户具有可比性;

  2.在行业、地段、经营规模等方面具有典型代表性;

  3.连续生产经营在12个月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

  4.能够比较准确测算出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收益;

  5.基层局认定的其他条件。

  (四)各基层局在进行典型调查时,应当规范填写《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见附件1),根据典型调查时间顺序填列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并应当于开展典型调查工作当年的10月底前,将行业典型调查报告和定额参数标准报送市局。新定额参数标准经市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进行维护调整,并从下一个纳税年度起,开始执行。

  第二节 定额核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定额核定程序适用下列范围:

  (一)符合定期定额征收适用范围的新设立或由其他征收方式调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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