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2000]4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04
摘要:经认定审批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软件生产企业,逐月填报《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申请表》(附表二),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内资企业报税政科、外资企业报外税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国税流[2000]43号            2000-7-4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第八条条款废止.
  2.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条件的,必须报地(市)国税局进行资格认定。”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软件生产企业生产软件产品有关增值征收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条件的,必须报地(市)国税局进行资格认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填报《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一),报送企业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有关证书、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等。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软件生产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产品层报地(市)国税局(内资企业报税政科、外资企业报外税科)审批确认。

  二、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二)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签定证书的软件产品;

  (三)持有省科委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产品;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

  三、经认定审批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软件生产企业,逐月填报《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申请表》(附表二),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内资企业报税政科、外资企业报外税科)。

  四、对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加强企业日常征收管理,并在年度终了后,对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款进行年度总结算,多退少补。

  五、主管国税机关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软件生产企业资格审查年检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产品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资格,并补回已退税款;对软件开发情况发生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产品,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

  六、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对未进行单独核算以及欠缴增值税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办理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手续。

  七、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加强软件生产企业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款等行为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资格,并补回已退税款。

  八、[条款废止]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审批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填报《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附表三),第四季度应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局(内资企业报流转税处、外资企业报外税处)。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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