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征字[1997]0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1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全文废止]

新地税征字[1997]037号           1997-10-10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8月21日国税函[1997]478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10月10日通知转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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