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9]10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纳税人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28
摘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对执法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不当适用甚至滥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而放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行为,要给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杜绝执法随意性,最大限度降低执法风险,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全面、正确推广适用提供监督保障。

(二)程序方面

税务机关查处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形式、方式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以公正的程序确保公正的执法。

(三)依据和定性方面

一是依据法律兼顾合理。当税收政策规定缺失、模糊或存在冲突时,在不违背立法意图、法律精神和税法原则的前提下,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做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解、判断和解读。

二是禁止溯及既往。税收政策规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适用于发生在税收政策生效、公布或执行起始时间以前的涉税行为。

三是定性争议予以从宽认定。税务机关内部审议时对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在定性上存在不同意见的,在与税收政策法规不相悖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做出认定。

(四)处理方面

一是坚持疑错从无。税收执法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面对疑案时必须切实贯彻疑错从无规则,当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时,不能认定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也不能做出疑错从轻、从宽的处理结论或长期挂案不处理,应当做出涉税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处理结论。

二是做到处罚得当。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时,要充分考虑纳税人做出涉税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对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下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纳税人有证据证明是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纳税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配套措施

“无过错推定”原则应广泛运用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处理、复议等一系列执法过程中,但其适用应“循序渐进、稳步推广”,推广中亦应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完善征管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各项制度措施应当以推定纳税人诚信守法为基础,不得事先假定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而制定不合法的防范措施。要清理以往制定的与“无过错推定”原则不相符合的各种文件、政策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不当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行政行为,实现税务工作从管理型向管理与服务并重型转变。

(二)加强集体研究。各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加强对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指导和管理,税务执法人员对纳税人具体涉税行为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存疑时,应通过集体研究确定,做好记录备案备查。

(三)建立问效机制。建立高效便捷的问效机制,对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遇到的问题,应加强上下级沟通和联系,便于市局及时了解该原则的适用情况,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顺利实施。

(四)建立问责机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对执法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不当适用甚至滥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而放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行为,要给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杜绝执法随意性,最大限度降低执法风险,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全面、正确推广适用提供监督保障。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教育,深刻领会“无过错推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同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大推广和执行力度,确保在执法中准确适用该原则,防止不当适用而放松税收管理或损害纳税人的正当权益。

五、本指导意见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指导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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