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9]13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2
摘要:关于扩权县(市)减免税管理权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陕政发[2007]25号),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地税部门的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优惠审批事项,同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地税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9]136号      2009-09-22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陕地税发[2007]88号),以下简称《方案》)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了全面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监督管理,现将减免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扩权县(市)减免税管理权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陕政发[2007]25号),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地税部门的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优惠审批事项,同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地税部门。

  二、关于困难减免条件。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上报减免税审批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

  (二)破产或停产企业;

  (三)亏损严重的企业;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亏损企业;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

  三、关于减免税年度总结及统计表报送时间。各设区市、杨凌地税局和省直属征收分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书面向省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统计表和总结报告。由于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及《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统计表》有所调整变化(新表式样附后),其他报表不变。

  四、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减免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越权违规审批减免税。

  (二)要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树立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和纳税辅导,对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要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三)要切实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陕地税发[2007]88号)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及时办理减免税事项,建立健全减免税台账管理制度,完善减免税档案资料管理,并认真做好减免税的统计分析、跟踪反馈和总结报送等工作。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A类)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B类)

  3.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统计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9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