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超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3]312号 2003-08-28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近期,据部分纳税人反映,由于变更了主管税务机关后,存在超缴税款退库难的问题。为此,市局就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超缴税款退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无欠税纳税人超缴税款退库问题 (一)对超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办理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其应退库的税款,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退库手续; (二)对实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超缴税款退库问题 实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办理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前,已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的,其超缴退库的税款,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退库手续。 二、关于有欠税的纳税人超缴税款退库问题 (一)纳税人在办理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先将其应退库税款抵扣其欠缴税款,抵扣后仍有余额的,再给予办理退库手续;对抵扣以后仍有欠缴税款,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缴入库的,按规定移交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催缴。 (二)对上述规定的具体界定及操作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0号)、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做好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超缴税款的退库工作,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树立地税机关的良好形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局将按“两权”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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