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2]6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24
摘要:申请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因线路、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进行远程申报纳税的;(二)逾期申报纳税的;(三)因存在涉税问题,无法继续远程申报纳税的。

  第十四条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内,应在纳税账户中存足当期应纳税款,申报确认后,地税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给受托银行并适时扣划税款。存款不足的,申报确认后,按实际存款余额适时扣划税款,不足税额征期后未补足的按欠税处理。

  第十五条 受托银行应按地税机关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从纳税人账户上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由纳税人领取,第四联、第五联传送主管地税机关,其余各联按现行的流转程序进行传递。《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并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做好对纳税人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业务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对纳税人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应按期进行备份,并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地税机关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因地税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责任,造成少划或多划税款及税款解库不及时的,应按双方协议和国库管理条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税人只按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退手续。

  第二十条 市局、各基层地税局与受托银行要加强联系配合,定期交流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交换情况,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地税机关、银行双方要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地税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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