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发[2009]6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代开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0
摘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供应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合理核定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并加强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的管理,不得强制要求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普通发票。

  (四)开票。代开发票人员根据纳税人的完税证明,按照《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税收完税凭证和发票三者一一对应的原则,为申请人代开发票。

  (五)收费。对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的十条规定》要求,免除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四、代开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对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开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代开发票,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代开)开具。

  (三)代开发票必须严格按照发票号码顺序依次填开,做到数据记录完整、准确,发票内容项目齐全,打印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严禁跳号填开,单联填开。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五)代开普通发票时,要在普通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普通发票号码。对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应当分别开具。

  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属于免税货物范围或者经营额达不到我省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每次销售额200元以下)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并在普通发票备注栏上注明“免税”字样。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不达起征点代开的申请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票,由代开发票岗位人员在发票各联次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开票软件中进行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申请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在综合征管软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票系统接口功能正式启用前,对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发票数据,必须于当月内逐份补录到综合征管软件“代开增值税电脑票”模块(只录入发票信息,不打印发票),保证两个系统数据完全一致,补录数据必须完整准确,以便于对代开专用发票情况的监控。

  (九)代开发票岗位人员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在开票当月内可分次向防伪税控报税系统报税。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抄报税的,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七、代开发票纳税人的申报处理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时应将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销售额进行全额申报,并抵顶代开发票时预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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