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预[1996]2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14
摘要:现将财政部鲁财预字[1996]25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间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预[1996]23号        1996-06-14

各市地财(税)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地组:

  现将财政部鲁财预字[1996]25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间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省与市地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当地设有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机构的,由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当地未设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机构的,由当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省、市地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省级预算收入和相应的市地及以下预算收入,分别填开“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和相应的市地及以下国库。

  省与市地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省与市地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和相应的市地及以下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相应的市地及以下国库。

  三、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按中央与省、市地所占股份,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省级预算收入和相应的市地及以下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和相应的市地及以下国库。

  省与市地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省与市地的所占股份,分别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和相应的市地及以下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相应的市地及以下国库。

  四、今年已征收入库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有关征收机关要会同财政、国库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6月底前办理调库手续。

  五、为了摸清我省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各市地财政部门要与国税、地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并于7月30日前将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以及“联营、股份制企业情况调查表”(加盖四个部门的公章)上报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财监办。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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