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个[1999]14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24
摘要: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个[1999]140号       1999-06-24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积极稳妥地进行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工作。在完成此项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细致地搞好调查研究,严格按政策办事,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出现各种矛盾。年初已进行普遍核定调整定额的,此项可选择重点行业作补充核定,不再做全面调整。

  二、在重新核定和补充调整定额过程中,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要与国税部门沟通信息、密切配合。

  三、各基层局于7月15日前将《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报表》报到市局个体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6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