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2006-6-29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性收购土地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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