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7]5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02
摘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必须依法履行内部审批手续,逐级分别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审批确认后方可依法实施。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7]54号        2007-04-0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慎重使用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作为税务行政管理中最严厉的手段之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财产权的处分,一旦保全不当或执行错误,将会严重损害纳税人的权益,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影响国税机关形象,不利于和谐安徽国税的构建。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应当慎用税收保全措施。。

  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必须依法履行内部审批手续,逐级分别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审批确认后方可依法实施。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各级国税机关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牢固树立程序合法意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认真履行相关手续,不得随意执法,简化程序,防止程序上出现瑕疵。

  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和归档。税收执法文书是税务行政行为过程的记录,也是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中认定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要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要求,正确制作、使用执法文书,做到资料齐全,填写规范,手续完备、适用正确,送达及时,保管妥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