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4]11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03
摘要: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4]116号          2004-08-03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8月03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网上报税的征收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委托金融机构划转缴纳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 网上报税涉及的法律责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税以方便、快捷、准确和安全为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市局科技信息处(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报税软件的开发、测试和管理维护工作。

  负责制定网上报税管理办法。

  牵头实施网上报税项目的推广普及工作,制定网上报税应用推广计划和培训方案,为基层局提供师资培训和技术辅导。

  负责电子数据的接收和处理,解答相关咨询。

  负责与网上报税有关部门(政府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负责与市政府电子政务处(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签定网络资源使用相关协议。

  市局计会处负责与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监督金融机构及时划缴税款;负责电子报税专用缴款书的管理工作。

  市局征管处负责提供网上报税业务需求、软件审定及有关征管问题的解释;拟定《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申请审批表》等文书,参与制定网上报税管理制度,规范网上报税的征管行为。

  市政府电子政务处(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根据税务机关的需求,制作发放CA证书和密钥验证;并负责网上报税的信息安全工作。

  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网上报税纳税人申报结果的审核、催报催缴,违章 处罚以及网上报税未尽事宜的处理。

  负责向纳税人宣传、介绍网上报税的有关知识,通知、召集和组织纳税人参加网上报税培训,主动为培训提供便利条 件。

  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根据网上报税管理办法,受理、审核、审批纳税人网上报税登记、变更、终止等事宜;负责网上报税相关培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纳税人进行网上报税,解答纳税人网上报税的相关业务咨询等。

  第三章 登记管理纳税人开通网上报税业务,须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网上报税申请审批表》和《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办理网上报税登记手续。纳税人须认真填写《网上报税申请审批表》和《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确定网上申报征收方式。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在办理税务变更事项时,办理网上报税变更登记。纳税人名称、法人和开户银行以及《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内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签订《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金融机构统一变更账号的除外)。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征收方式,确需终止网上报税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终止理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取消网上申报方式,恢复窗口直接申报方式,并交还发放的电子钥匙。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电子钥匙丢失、损毁,应照价赔偿。

  纳税人可以自行进行网上报税,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网上报税。

  纳税人必须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网上报税业务培训,经测试合格,发给电子钥匙(CA证书);网上报税操作人员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培训上岗。

  第四章 申报管理纳税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网上报税。

  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网上报税操作使用说明书》进行纳税申报,特殊原因需延期申报、逾期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完整又不能通过网络进行补充申报的,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科技信息处(信息中心)应按照《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将纳税人报送的数据电文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相关金融机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纳税人网上报税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第五章 税款征收管理受托划缴税款的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划缴税款数据电文的当日划缴税款,如当日确实无法划缴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划缴。金融机构不得滞留、占压和挪用税款。

  受托划缴税款的金融机构,税款划缴成功后,应同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电子报税专用)》(以下简称电子报税专用缴款书),并及时送达纳税人。

  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电子报税专用缴款书》,送受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受托金融机构应于收到《电子报税专用缴款书》的当日划缴税款,如当日确实不能划缴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划缴税款;税款划缴未成功的,受托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

  由纳税人自行打印《电子报税专用缴款书》的,该纳税人应在税款限缴日期内,到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纳税人需延期缴纳税款的,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存款余额不足或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造成划缴税款不成功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在网上报税期间少申报税款,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窗口进行补充申报;多申报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抵顶下期税款。

  第六章 资料管理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系统报送的数据电文,是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受理申报、征收税款的依据,数据电文内容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的纸质纳税资料一致。

  纳税人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期纸质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市局有关规定将纳税人网上报税登记资料、划缴税款协议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装订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科技信息处(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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