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25号 2008-7-8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征收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限额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按免税收入在利润总额中直接减除。 二、对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项条件年审合格的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在所得税前100%加计扣除部分,年度中间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计算扣除,年度终了后,根据情况计算扣除: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 2008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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