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工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9
摘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联络员备案登记;其余存续企业须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到登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此项工作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工作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有关信息,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进行年度报告公示。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年报申报、信息公示、工商法律法规宣传等服务,自治区工商局决定开展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络员产生及职责

  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由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或者授权代理人员担任;规模较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明确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代表本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申报本企业的相关信息,填报年度报告;代表本单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对本单位公示信息的修改、申请等后续工作;代表本单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

  二、联络员备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联络员备案登记;其余存续企业须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到登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此项工作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

  联络员备案信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录入时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综合业务系统中登记的不一致时,先责令其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后再录入。

  三、联络员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联络员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注册号;

  (二)企业名称;

  (三)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

  (四)联络员用于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

  五、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程序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公告所称企业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业务咨询电话:0471-6628362(企业)

  0471-6628367(个体)

  技术支持电话:0471-4503252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代理人的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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