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2]15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28
摘要:充分认识推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重要性。推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是实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多元化,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邮政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条 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邮政快件按照山东省内邮政快件业务方式交寄、封发处理,并应于办理交寄手续之日起2日内,将邮件传递到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一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政快件,及时将有关纳税资料录入计算机并及时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住处传递给受托银行。

  第十二条 受托银行应按主管地税机关传递的纳税信息,从纳税人账户上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由纳税人领取。第四联、第五联传送主管地税机关,其余各联按现行的流转程序进行传递。《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的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并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逾期纳税申报的;

  (二)纳税人存款不足而使银行无法扣缴税款的;

  (三)纳税人虽进行了邮寄申报但申报纳税资料不全或申报内容错误的;

  (四)其它因存在涉税问题,无法实施邮寄纳税申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 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纳税申报邮政快件实行按件收费,专用信封每个1元,邮资按照省内邮政快件资费标准执行,每件4元。

  第十六条 邮政部门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计制作邮寄纳税申报专递的专用封套。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大厅内,设置专门服务窗口,负责对外发售专用信封工作,以方便纳税人。

  第十七条 由于邮政部门过失,造成邮件丢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邮政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地税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地税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因受托银行责任,造成少划或多划税款及税款解库不及时的,应按双方协议和国库管理条例,由受托银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税人扣按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地税机关、受托银行和邮政部门要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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