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基[1999]33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18
摘要:为了加强对国债专项投资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基[1999]33号                 1999-10-18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国债专项投资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天津市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国债专项投资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滞留等问题,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出现“胡子工程”、“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和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68号)和我局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国债专项资金借款协议管理。

  凡使用国债专项借款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向天津市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确定的转贷资金的项目及资金规模,代表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和区县财政局签订《国债转贷资金借款协议书》,协议包括转贷资金使用项目、项目单位、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及协议担保单位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由市财政局按中央拨付进度及时拨付国债专项资金。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1、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包括国债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建设银行市分行营业部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科目为“2231######”,实行分帐管理。

  2、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的项目,其主管部门需在建设银行市分行营业部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科目为“2231######”,下属各级建设单位必须在同一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科目为“2231######”。

  3、各区县财政部门管理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科目为“2231######”;区县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同一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科目为“2231######”。

  三、国债专项资金实行同比例拨付、资金“背书”管理。

  国债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进度和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财政部门为监督、落实项目其他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和及时、足额到位,建设单位应将各项配套资金存入“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同一银行,开设“国债专项配套资金专户”,科目为“2233######”,不能在指定银行开设资金专户的单位,财政部门需根据银行部门提供的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依据同比例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对拨入“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国债专项资金,除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开支外的各项支出实行支票、汇票背书(加盖印鉴)办法。对于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配套资金不落实、未达到应有工程进度或帐上滞压资金过多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将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四、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财政监督员监督制度。

  为直接、具体、真实了解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对所管理的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派驻财政监督员。财政监督员负责了解项目情况、投资渠道、工程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监督资金的使用,及时反馈了解的情况,为国债专项资金的支付提供依据并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价款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五、财政部门对所管理的国债专项投资的项目,一般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的“国债专项资金专户”,该帐户中各种资金支付按照资金“背书”管理的规定,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背书”;个别行业管理较强、确需通过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其国债专项资金可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的“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和其所属的各级建设单位的“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资金支付,一律实行“背书”管理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以下列依据:

  1、财政部门编制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2、项目其他配套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的银行凭证;

  3、项目主管部门、财政监督员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价款审批表》;

  4、财政部门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新开工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文件的规定,工程概预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对前期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七、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汇总分析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于每月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债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及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报表》并作为国债专项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天津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附件:

  1、国家增量资金项目工程价款审批单(略)

  2、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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