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事处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258号 1995-12-21 中山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10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日本国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指定大连市石油公司第一加油站(即西岗区黄河路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经营供应办事处不含增值税的汽油、柴油业务。 二、办事处须持“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凭证”(格式见附件、由外交部印刷,按外交对等的原则登记分发给有关使领馆)到加油站购买不含税汽(柴)油票,加油站据此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供应油票。 三、办事处凭购买的不含税汽(柴)油票在加油时,须出具在油票上注明车号,并加盖“日本国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事处加油专用章”的油票。否则,加油站应拒绝加油。“日本国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事处加油专用章”由办事处刻制,并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加油站须将销售给办事处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记帐、单独核算,按月将收回的符合规定油票和“使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凭证”汇总,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按油票数量办理增值税零税率手续,即免征销售汽(柴)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增值税。 五、办事处1994年和1995年从加油站购买的汽(柴)油,可凭购油发票,由市国税局将报来的发票与加油站的发票存根联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六、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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