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函[2010]172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银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06
摘要: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银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藏国税函[2010]172号      2010-08-06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银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请示》(拉经开国税函[20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文件精神,对新办商业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为商业行为的免税照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依据上述规定,西藏银锦实业有限公司只能享受其主营商业行为的免税照顾,而其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应税项目,应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