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1999]9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 人气: 时间:1999-11-24
摘要:近年来,各地严格执行总局、省局加强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了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9]97号              1999-11-24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各地严格执行总局、省局加强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了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问题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增值税管理的基础,关系到专用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等一系列管理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总局、省局的规定要求,严格掌握政策标准,切实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质量。同时,为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宣传工作,明示纳税人应提供的申请资料。在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并齐全完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于接到申请资料二至三周内及时落实纳税人经营场所等有关情况并审批完毕。按规定需由市地局审批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有关审批文书应及时送达或通知纳税人领取,尽量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次数和时间。

  (二)关于纳税申报资料问题

  按照总局国税发[1999]2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文件同时明确,国税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其它申报资料及备查资料。各市地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务实、简便、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需报送的其它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一般不再要求报送备查资料。有关备查资料可在税收检查时要求纳税人提供。

  (三)对C类一般纳税人管理问题

  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操作规程》、《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对C类一般纳税人的比例按30%左右掌握,实行统一由征收单位代开或由征收单位代管、企业自开专用发票的方法。随着增值税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管理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纳税人财务核算及专用发票管理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原来对C类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方法,有的已不适应规范化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为此,对C类一般纳税人管理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1、取消《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操作规程》第七条《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操作规程》、第六条中C类一般纳税人30%左右的比例规定,由基层征收机关结合实际管理情况自行确定掌握比例。

  2、征收机关要加强对现有C类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提高其财务核算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水平,促进其向B类纳税人划转。对于划转后符合防伪税控条件的,应纳入防伪税控管理。

  3、对新认定的以及仍按C类进行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票实行监管自开,不再由税务机关代开,手工票仍可实行代管自开。监管自开是指在征收机关监督和指导下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为方便纳税人,征收机关要提供发票开具场所和计算机系统服务设施,并要对办税人员进行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业务辅导。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一)审核抵扣管理问题

  国税征收机关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准予作进项税额抵扣时,加盖“已抵扣税款”专用戳记。各地应加强对专用发票抵扣联审核工作的管理,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责任制度,防止审核工作走过场。有关征收人员在审核专用发票抵扣联时,要有高度责任心,逐份认真审核。如果票面有明显错误问题(如涂改模糊、内容不齐全、属于固定资产等)未能审核出来,加盖了“已抵扣税款”专用戳记抵扣了税款,要追究相应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对虽已加盖了“已抵扣税款”专用戳记,但后来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违反专用发票抵扣规定问题的,仍应按规定进行补税罚款。

  (二)监督制约管理问题

  为防止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总局、省局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各级国税机关也都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管理措施。从各地的实际执行情况看,总体较好,但也有个别地方出现过涉票案件。为防患于未然,各地在专用发票的管理方面应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管好专用发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切实管好用好专用发票。

  2、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规范化管理。各地要认真分析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包括个别地方违反规定乱收专用发票押金或保证金等问题),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和管理意见,使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专用发票管理岗位与其它工作岗位要定期轮岗,认真执行验证售票,限量供应,验旧购新等制度,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实行层层落实和责任追究制度,每一项工作都要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征收和票管人员要分工负责,工作环节上要相互制约,谁出问题谁负责,重大违规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票款结算管理问题

  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供应发售,防止相减少因改版、换版等造成损失和浪费,加速资金周转、及时结算票款,各地要认真做好专用发票计划工作,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市地局与省局的票款结算改为付款提票的办法。为解决各地资金周转问题,省局按各市地1998年和1999年发票实际销售金额(包括各种版本)为依据,核定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由各地周转使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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