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资源[2002]68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01
摘要: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的精神,结合国家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2002]68号        2002-02-01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的规定以及国家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的精神,结合国家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辖区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森工产品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省经贸委、国税局、林业厅《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闽经贸资源[2001]731号)的规定办理认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以下统称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即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生产(回收)过程,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生产企业,其装备及产品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并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等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发电的企业必须燃用以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为主,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含硫不超过1%;1998年3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综合利用电厂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利用城市垃圾发电的企业,所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设区市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采用流化床锅炉发电的,原煤掺烧量不超过入炉燃料的20%(重量比),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第六条 申报认定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单位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库(经营废旧汽车拆解业务的还需要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拆解设备等);有合法的经营权;能将经营的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准确地分别核算。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三章 认定内容

  第七条 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见附件1)、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2)、是否符合《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林业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见(财税[2001]72号)文)。

  第八条 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见附件3)。

  第九条 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认定,实行单位申报、现场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专家评审、认定委员会审定的办法。

  (一)单位申报。由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委,以下简称设区市经贸委),同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初审上报。由设区市经资委按照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上报。

  (三)专家评审。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专家)对上报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发证。经审定,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单位印发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每半年办理一次认定发证,各设区市经贸委上半年、下半年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1日和11月30日。

  第十二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依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审核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的编号为“闽资源认证字第***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按认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获得重新认定的单位,在“复查及抽查记录”栏上加盖延期章及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公章;未获得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组织认定的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审议申请;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提出申拆;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权改变原认定结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获得认定的单位要如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资格,并通知税务主管机关追缴其已退(免)的税款。

  第十六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建立相应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税务主管机关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单位,应及时报请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收回认定证书,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对供造证书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引用纳有关规定及优惠政策,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印发的有关实施性文件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实施办法》(闽经贸能[1997]587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