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函[2002]214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2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9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农税〔1998〕028号)第四条中,对虽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却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按新条例执行的规定即日起停止执行,以前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2]214号      2002-08-2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9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农税[1998]028号)第四条中,对虽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却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按新条例执行的规定即日起停止执行,以前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