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工商注[2016]75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工商登记“同城通办”“局所通办”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5
摘要:加强培训宣传。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对工商所登记人员进行全覆盖的业务培训,提高岗位履职能力。加大对“同城通办”“局所通办”的宣传力度,扩大工作实效。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工商登记“同城通办”“局所通办”的指导意见

鄂工商注[2016]75号        2016-5-25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推行工商登记“同城通办”“局所通办”机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为目标,以依法行政、便民高效、规范有序为原则,推行“同城通办”“局所通办”机制,切实把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窗口延伸到每个基层工商所,形成服务市场主体“就近办照、便利注册、一次办成”的常态工作格局,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二、适用范围

  “同城通办”是指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申请人可在住所地或住所地外的任一工商所登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业务。暂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备案等登记业务。

  “局所通办”是指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申请人可在县(市、区)工商局或所辖任一工商所登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业务。暂适用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备案等登记业务。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明确“同城通办”“局所通办”的具体适用范围和不适用情形。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公司、合伙企业登记业务“同城通办”。鼓励设区的市工商局与所辖的市区工商所实行企业登记业务“局所通办”。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办理的业务,仍按全程电子化工作规则办理。

  三、办理要求

  受理“同城通办”登记业务的工商所应以登记机关名义,依法依规履行登记职责,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快速办理、全程办结。核准发照后,按相关规定做好登记档案归档管理工作,对不属本所归档管理的,要及时办理纸质档案移交手续。具体档案管理办法和移交要求,由县(市、区)工商局作出具体规定。

  申请人向工商所申请办理“局所通办”登记业务的,由工商所收件初审,并以登记机关名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予以受理的,由工商所通过内网业务系统呈报县(市、区)工商局核准,并采用扫描、拍照方式通过内网邮件或其他途径上传申请材料。县(市、区)工商局对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并核准后,由受理工商所负责打照发照,并负责按县(市、区)工商局要求及时将企业登记纸质档案送交验收、归档。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委托核准、上门核准等方法,简化网上呈报、远程核准等环节。“局所通办”不改变法定登记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同城通办”“局所通办”机制,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便民、便利工商登记准入服务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把“同城通办”“局所通办”的相关事权,以委托方式下放工商所,细化完善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明确工商所受理员、核准员职责权限,加强工商所登记注册工作管理和登记注册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建立完善沟通协作机制,确保“同城通办”“局所通办”合法有效、规范有序、运行通畅。

  (二)加强培训宣传。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对工商所登记人员进行全覆盖的业务培训,提高岗位履职能力。加大对“同城通办”“局所通办”的宣传力度,扩大工作实效。

  (三)加强工作督导。加强对“同城通办”“局所通办”工作的调研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提升“同城通办”“局所通办”服务水平。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25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