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2]3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30
摘要:“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末下达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继续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371号                   2002-08-3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末下达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8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