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5
摘要: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由我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4-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由我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办税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联系人

办理事项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北苑路190号

2669036

林昆

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北苑路190号

2669331

李燕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地税窗口

花园路1号

2090360

季伟平

莲都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业和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三、咨询监督电话:12366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