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6]38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1
摘要:当前我省一体化征管的重点在于交易环节各税种的控管。各地应从当地房地产交易现状、征管设施和征管力量等实际出发,建立税种覆盖广、征收效率高、便民快捷的一体化征管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部分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6]38号            2006-12-2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二款中“即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金额的0.5-3%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作废。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等文件精神,对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房地产业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房地产业税收涉及的种类多,征管难度大,税源控管缺乏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既是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需要,又是落实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当前在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上尚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实施一体化管理,就是要强化征管手段,创新征管方式,整合征管资源,实现有效征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是:以契税征管上的“先税后证”手段为把手,以税源管理为依托,以方便纳税人为前提,通过部门配合和征管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质是征管信息共享,部门配合有方,征管环节相扣。

  二、坚持“三个三”工作措施要求,落实征管办法,努力增加税收收入

  我省房地产市场起步早、发展快、总量大,在全省GDP中占有相当的份额。房地产业税收大部分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对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开展一体化管理可以有效解决房地产税收征管中税源流失、征管不到位、部门配合难的问题。各地要把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还没有很好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按照总局的部署要求,努力学习借鉴杭州、义乌等地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征管办法,落实工作措施,积极推动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坚持从便民出发,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切实把相关税种征管要求落到实处

  当前我省一体化征管的重点在于交易环节各税种的控管。各地应从当地房地产交易现状、征管设施和征管力量等实际出发,建立税种覆盖广、征收效率高、便民快捷的一体化征管方式。目前应采取财政、地税征收机关相互委托的方式征收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税收,委托征收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必须在同一场所征收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税收,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完税。在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中,必须做到征管政策统一,计税依据一致。财政机关的契税征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切实发挥契税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的“把手”作用,充分利用“先税后证”这一法定工作机制的优势,主动为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当好“守门员”,并及时将获取的信息传递给负责其他各税种征管的科、处和岗位。地税机关的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征管业务的指导,切实做到依法征管,应收尽收。

  [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有关规定精神,个人转让二手房时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即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金额的0.5-3%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四、积极探索征管办法,努力提高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水平

  在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中,不少地方在实践中摸索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成效很好。要在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税源信息的采集、传递和运用,努力在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在征管业务流程、税源信息的采集、税源信息共享和利用、征收软件的开发、税收跟踪管理、纳税评估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通过新的办法和新的举措,不断提高我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水平。

  五、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财政、地税系统内的多个部门,同时还需要外单位的配合和支持。要切实加强一体化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要明确一位局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落实一个职能科、处进行具体牵头协调。要积极发挥我省财税系统组织管理体制的优势,财政、地税部门内部各业务科、处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同时要积极发挥财政在部门协调上的优势,充分利用多年来建立起的工作关系,进一步取得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更好地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服务。

  各市、县(市)要在年度终了后,将本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把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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