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税函[2013]2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代征相关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22
摘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关于委托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相关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税]发[2013]725号)要求,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须代征相关地方税(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代征相关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国税函[2013]229号      2013-10-22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关于委托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相关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税]发[2013]725号)要求,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须代征相关地方税(费)。为确保代开发票代征相关地方税(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开发票的种类、范围

  (一)征收增值税代征相关地方税(费)代开的发票,包括代开普通发票和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二)代开发票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托代征税(费)的有关政策

  (一)代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1.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征收率

  2.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主管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以下行业、分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 业 项 目 征收率% 入库级次
交通运输业 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1.5 中央60%,
区20%,
市(县)
20%。
  公路、内河客运 1
  装卸搬运 1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它工程作业 2
金融业 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20
文化体育业 播映、各类培训等 1
服务业 住宅出租 1
非住宅出租 1.5
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其它劳务 1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1
转让有价证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 转让住宅(国税发〔2006〕108号 1
转让非住宅 1
房屋拍卖(国税函〔2007〕1145号 1.5
转让其他有形资产 3
  1
工业性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业   1
批发和零售业   1
研发和技术服务   1
信息技术服务   1
文化创意服务   1
物流辅助服务   1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5
鉴证咨询服务   1
广播影视服务   1

  3.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核定征收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税率的批复》(宁政函[2012]189号)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其他税费的有关政策。

  主管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按以下有关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和文化建设事业费。

代征项目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水利基金 文化建设事业费
计税依据 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 销售额 销售额
预算级次 市(县)级 市(县)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税(费)率 7%适用于城市地区
5%适用于县城、建制镇地区
1%适用于农村地区
3% 2% 0.07% 3%(只对广告业征收)

  三、代征地方税费的种类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地税局 人民银行关于委托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相关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税)发[2013]725号)要求,分设地税局地区的国税局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暂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建设事业费。未分设地税局地区的国税局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和文化建设事业费。

  四、需使用的软件

  分设地税局地区的国税局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中代开发票并代征上述税(费)。未分设地税局地区的国税局仍按照现行的办法和规定分别在国、地税综合征管软件中代开发票并征收上述税(费)。

  五、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设置及操作流程

  分设地税局地区的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依照区局制定《国税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地方税费系统设置及操作手册》(详见附件)进行操作。

  六、代征税(费)款的税收票证使用、税款解缴及核算

  (一)加强税收票款管理。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使用国税税收票证,主要采取税银POS机刷卡方式征收税款,采用现金方式征收税款的,要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实行票款分离。代征地方税费涉及到税收票证的领发、填用、结报、缴销等业务均应严格执行现行的税收票证管理的各项规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征收税费应使用《税收完税证(微机)》,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微机)》按日进行税(费)汇解;2014年1月1日起,征收税费应使用新版《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或事后填开《税收完税证明》,用新版《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按日进行税费汇解入库。

  (二)严格委托代征税款核算。代征的地方税费收入应作为委托代征税款进行核算管理,并纳入全区国税系统税收收入会计核算之中,各级核 算单位应按照现行规定在综合征管软件内完成上解、入库销号和金库对账工作,按月登记相应的委托代征账簿,并在税收会计报表的相关表(栏)内反映代征税费情况。

  七、委托代征税(费)款工作的经费保障

  为保障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 人民银行关于委托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相关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税)发[2013]725号)规定,积极争取财政在经费保障上的支持。

  八、委托代征业务培训

  为确保全系统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代征相关政策正确执行和征管系统的正确操作,使有关税收征收人员能够准确为纳税人解答和处理相关政策业务问题,并能够熟练操作综合征管软件相关业务模块。区局计划举办全系统代开发票代征相关地方税(费)师资人员培训班,其余征收人员的培训由各地国税局负责。各单位要及早做好代开发票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具体培训事宜另行通知。

  九、几点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委托代征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委托代征政策规定,不得不征、少征和多征。

  (二)要确保代征相关地方税(费)人员、设备及时到位,以保障委托代征工作的需要。

  (三)要加强委托代征税(费)票款管理,确保票款安全和税款及时入库。

  (四)各级国税机关征管、办税服务、税政、收入核算、信心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委托代征税费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

  (五)主管国税机关在开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局反映,使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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